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16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曾子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性任、陳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
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5,454,627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
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三、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契約定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
利益?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