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9139號
TYDV,112,促,9139,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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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139號
債 權 人 翰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4,883元如何計算而來?
請提出完整之「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
明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款
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
類此書面影本。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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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