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9091號
TYDV,112,促,9091,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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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909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吳欣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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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