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111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鍾昀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昀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具保人鍾昀珍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 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具保人經傳訊 亦拒不帶被告人到庭,此有被告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 拘票、執行報告及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等資料附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永定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