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03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匯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動產抵押之主管機管核備之公文函影本。
二、完整之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影本。
三、動產抵押的物明細表影本。
四、債權讓與証明文件及讓與通知証明文件。
五、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
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
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
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
附回執到院)。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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