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298號
債 權 人 馬穎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芮菄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亦未提出劉芮菄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他足 資認定得向劉芮菄請求給付新台幣290,000元之釋明文件( 債權人提出之借據係載明借貸人劉芮菄將於民國111年5月15 日全數歸還所借貸之黃金,並未記載歸還以黃金兌換之金錢 數額若干),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 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