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2年度,8153號
TYDV,112,促,8153,202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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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153號
債 權 人 楊連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鳳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黃 鳳玲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亦未提出經法院認定內容載 有債務人係以詐欺手法騙取債權人,將詐騙款項匯至該帳戶 之「完整」起訴書或刑事確定判決書,復未提出以民國106 年6月4日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 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 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7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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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