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760號
債 權 人 荷絜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FERNANDO IRENE CRISTOBAL(艾樂琳)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借 據之完整正確之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並註明:確係 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或提出經認證之中譯文、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已 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 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 本等),經本院民國112年7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