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82號
TYDV,111,訴,382,2023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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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仲龍
陳明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乾正
杜信平
吳岳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82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萬0,188元(24,025元/㎡×4.62㎡+43,
040元/㎡×38.55㎡=1,770,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933元
,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萬7,225元,尚應補繳70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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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