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參 加 人 劉俊泉
蔡欣燕
廖育慧
高圻涵
簡靜美
吳志豪
李映樺
柯翰生
柯高瑞
王淑苓
劉雨禎
謝雅騏
曾詠信
黃曉春
陳忠裕
李季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羅偉與被告洺鍚建設有限公司、李天順、京城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黃亘烽等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各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16人共新臺幣16, 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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