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933號
TYDV,111,訴,1933,2023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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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振炎
送達代收人 葉柏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正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
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
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7萬5,007元),並提出上訴狀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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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