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敏
黃慧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簡李阿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8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15萬4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