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88號
TYDV,111,訴,1588,20230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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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88號
上 訴 人
兼 被 告 陳瑤浩

被 上訴人
兼 原 告 鄭五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 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是以,提起 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88號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112年7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 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2年7月20日送達上 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 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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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