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7號
上 訴 人 陳阿朝
陳萬鐘
陳木欽
陳木金
陳萬城
陳金聰
陳英裕
陳玫華
陳施妤
呂金環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農業局間租佃爭議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4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027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等之上訴利
益如附表之上訴利益欄,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上訴利益(新臺幣)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 陳阿朝 138萬4,284元 2萬2,141元 2 陳萬鐘 138萬4,284元 2萬2,141元 3 陳木欽 138萬4,284元 2萬2,141元 4 陳木金 138萬4,284元 2萬2,141元 5 陳萬城 138萬4,284元 2萬2,141元 6 陳金聰 138萬4,284元 2萬2,141元 7 陳英裕 34萬6,071元 5,625元 8 陳玫華 34萬6,071元 5,625元 9 陳施妤 34萬6,071元 5,625元 10 呂金環 34萬6,071元 5,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