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字第2號原 告 王明霞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賴可欣律師 謝庭恩律師複代理人 簡欣柔律師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被 告 楊碧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右昇 洪翰今律師 邱俊諺律師被 告 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珮均 訴訟代理人 張善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