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0號
上 訴 人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1年度建
字第6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
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16,4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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