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恆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舉
原 告 華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佑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11 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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