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88號
TYDV,111,家繼訴,88,2023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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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
原 告 彭佳慶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
被 告 AREE HOMYAEM(中文名:安莉洪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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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