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兆模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穎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梅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傑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5月17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6月7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 院卷二215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上訴抗告 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本院卷○000-00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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