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明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宏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建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2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百豐建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300元;上訴人林宏鳴之上訴利
益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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