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1號
TYDV,110,訴,81,2023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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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于宜宏
被 告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告 李宥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民事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具狀表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 于宜宏等情(見本院卷第163頁),惟迄未提出原告主任委 員改選或備查資料到院,又如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未重新提 出委任狀到院,則後續由曾伯軒律師或其委任複代理人到庭 代理原告所為陳述(或提出書狀)之訴訟行為尚非合法,自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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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