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108號
TYDV,110,建,108,2023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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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鳴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忠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
年7月20日110年度建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705,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444元(元以下四
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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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鳴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