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115號
TYDV,109,金,115,20230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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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5號
原 告 唐文躍

郭世勳
王芫甄
張美蘭
張采如

張鶴立
陳惠觀
蔡能任
顏協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湘絢 律師
康皓智 律師
被 告 田書旗

黃淑霞
(現羈押於法務部○○○○○○○○○ ○)
王芊諭
王雅玲
陳嬿如
曹念楚

林睿杰(原名林瑞良)



曾永旭

張晉嘉
林聖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一、二中關於「王莞甄」記載,應更正為「王芫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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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