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18號
原 告 余世河
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
劉彥呈律師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被 告 陳澄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李珮瑄律師
被 告 王立人
參 加 人 李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李珮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