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戴思薇
張志豪
張君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鎮安
訴訟代理人 梁嘉純
李森祥
李旦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厚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