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2年度,32號
TYDM,112,附民緝,32,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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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2號
原 告 蔡原禎
被 告 陳信嘉


(現在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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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