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291號112年度附民字第898號原 告 陳招清 住南投縣○○鎮○○巷00○00號 龔鈺惠 住○○市路○區○○路000巷00號 吳旻芳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 洪子寓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7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17樓之5被 告 黃侑絨 住○○市○○區○○0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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