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386號
TYDM,112,附民,1386,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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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86號
原 告 林靜儀
被 告 張冠斌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恐嚇案件,業經本院以 112年度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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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