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22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72號
原 告
兼 被 告 高靜惠
黃蕾蕾
上列當事人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85號),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兼被告高靜惠及黃蕾蕾所涉傷害案件,因相 互撤回告訴而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因2人於本院刑事審判期 日均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前開法律 規定,核無不合。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