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黃麗玉
黃建祿
黃清汾
黃清芳
莊曉頻
莊欣璁
莊致堤
被 告 進懋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詹梅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詹梅英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 第6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黃麗玉、黃建祿、黃 清汾、黃清芳、莊曉頻、莊欣璁、莊致堤已聲請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在 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囿辰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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