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79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壢簡字第64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張逸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依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為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8日釋放出監,並經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43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1、2級毒品之犯意 ,於前揭觀察、勒戒釋放後3年內之111年1月9日晚間7時許 ,在桃園市楊梅區永美路某友人住處,先將第1級毒品海洛 因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水及葡萄糖稀釋後,再以針 筒注射方式,同時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第2項之施用第1、2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 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依上開規 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次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112年 1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查捕逃犯作業 查詢報表在卷可參(訴緝卷第7、9頁),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倪韶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