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靜惠
黃蕾蕾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7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靜惠及黃蕾蕾各自基於傷害之犯意, 於民國111年4月27日2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 前,因細故發生爭執而互毆,黃蕾蕾受有左側臉頰挫傷瘀腫 、左側前臂及左側腕部多處擦傷等傷害,高靜惠受有鼻樑及 左側臉頰挫傷。因此認為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2人所涉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因被告2人已相互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121頁、第123頁),依前開法 律規定,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明光提起公訴,檢察官賴瀅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