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505號
TYDM,112,聲,2505,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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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明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謝明揚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又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 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 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 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108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意旨 參照)。而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 刑之規定,已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 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 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 受此原則之拘束;準此,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 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 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 4年度台非字第38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



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 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 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 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 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 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 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 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 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且附表編號2至4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1 年9月28日前所犯,並附表各罪刑均得易科罰金等情,有各 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 礎,定其應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 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4 所示罪刑之總和計有期徒刑1年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前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 及附表編號4罪刑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計有期徒刑1年1月。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相同類型犯罪,所 侵害之法益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 行為時間又非相去甚遠,故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 並參以施用毒品係屬成癮性之病患型犯罪而戕害個人身心健 康,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 刑,藉以助其隔離毒品、戒除依賴,以達矯治之必要;再考 量各罪犯罪之情節、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兼衡所 犯各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刑 表示之意見,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就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謝明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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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