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緯麟
受 刑 人 杜昆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
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緯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緯麟因受刑人杜昆諺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 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該案即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24 1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於民國110年8月8日指定受刑人以5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於同 日繳納5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桃園地檢署點名 單、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 可憑。嗣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罪刑,並 駁回受訴人上訴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無誤。
㈡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位在新北市板橋區之住所,傳喚受刑人應 於112年5月30日上午9時30分許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 居所,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到案,該等傳票及通知均於 112年5月5日分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及具保人之住、居所, 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4份附卷可稽,然受刑人未遵期到案
,聲請人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代為 拘提,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遂於112年6月8日核發拘票囑警拘 提,然經警前往受刑人住所執行拘提,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 ,此有拘票、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此外,復查無受刑人 現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