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295號
TYDM,112,聲,1295,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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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彥鈞(原名温慶憲)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具 保 人 李柏翔
上列受刑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被告雖 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經緝獲 歸案者,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94年度台非字第34號、11 0年度台非字第171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温彥鈞前經諭知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具保人 李柏翔為其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其即獲釋放(檢察官已補 正此現金保證入庫之國庫存款收款書到院)。又其已於本院 為本件裁定前緝獲歸案,並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而結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記錄 表附卷可考,是其已非在逃匿中。依此現況,應認本件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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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