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50號
TYDM,112,簡附民,50,2023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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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洪嘉誠(即郭素英承受訴訟人)

洪夢嬬(即郭素英承受訴訟人)

洪靖凱(即郭素英承受訴訟人)

洪薇欣(即郭素英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程芷涵
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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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