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50號
TYDM,112,簡附民,50,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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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洪嘉誠(即郭素英之繼承人)

洪夢嬬(即郭素英之繼承人)

洪靖凱(即郭素英之繼承人)

洪薇欣(即郭素英之繼承人)

被 告 程芷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2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嘉誠、洪夢嬬、洪靖凱洪薇欣為原告郭素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 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郭素英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之民國11 2年7月5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洪嘉誠、洪夢嬬、洪靖凱洪薇欣此情,有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佐。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爰依前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洪嘉誠、 洪夢嬬、洪靖凱洪薇欣郭素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 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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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