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61號
TYDM,112,簡上附民,61,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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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謝秀娥
被 告 陳坤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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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