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魏股
被 告 王俊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
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703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被告王俊昆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不服本 院民國112年度審簡字第70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於112年8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嗣言辯終結後之 同日與告訴人陳善弘達成調解,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 月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