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725號
TYDM,112,易,725,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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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德青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24116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壢
簡字第125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晚 間7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 經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與元化路口時,與告訴人周承業所駕 駛之營業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詎被告竟心生不滿,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搖下車窗,以「操你媽咧、幹你娘」、「幹 你娘」、「操你媽」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 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314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 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 可佐(見本院壢簡字卷第45頁、第49至50頁),依據前揭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温芊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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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