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42號
TYDM,112,易,242,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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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學書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無須送達此址)
現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送達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6149號),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鄭學書基於毀棄損壞之犯 意,於民國111年2月11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 00○0號前空地,未經告訴人林進欽之同意,即手持鋸子,將 告訴人所栽種之樹木3株(價值分別為新臺幣1萬2,000元、1 ,000元、1,200元)之樹枝、枝幹鋸斷,使之喪失觀賞及遮 蔽之功能而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 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 但書第3款、第452條、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鄭學書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因告訴人林進欽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112年7月 31日審判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依上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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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