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341號
TYDM,112,審簡,341,202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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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亦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3852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大麻電子菸壹支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被告係以新臺幣( 下同)3,500元向江權倫購入本件之大麻電子菸1支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⑴被告於警詢供出本件大麻電子菸1支係向江權倫(業據本院 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購得等情,並據而查獲上手江權倫之犯情,自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⑵按最高法院刑事 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被告構成累犯 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 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 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等語。被告前二犯營利 猥褻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於105年9月6日易科 執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然本件起 訴書未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未說明應依法加重其刑 之必要性,本院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⑶審 酌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不多、其持有毒品對個人及社 會之危害、其犯後配合查察之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大 麻電子菸1支,經送鑑定後,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26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6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扣案之被告之手機1支,僅用以證明毒品上游江權倫之 犯行,與本件犯罪無關,不得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 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8527號
  被   告 乙○○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 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31日某時許, 在其桃園市○○區○○○路00號4樓住處附近,向江權倫(所涉販 賣二級毒品罪嫌,業經本署以110年度偵字第40101號案件提 起公訴)交易購得大麻電子菸1支後,即攜持在身。迄110年 10月15日上午7時3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被告住處 而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等物,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案經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有於上揭時、地持有上開大麻電子菸1支之事實。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被告有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持有上開扣案之大麻電子菸1支之事實。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 被告在上揭時、地遭查扣之大麻電子菸1支,經送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之事實。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之大麻電子菸1支,請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詩心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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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