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0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悅正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悅正為桃園市中壢區龍安六街翰林華 城社區住戶,竟基於損壞他人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 27日上午5時46分至48分許間,在桃園市中壢區龍安六街翰 林華城社區1樓,以腳踹、手拔等方式損壞該處地上白鐵欄 杆,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簡豪志等全體社區住戶,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簡豪志已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可按,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