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2年度,1512號
TYDM,112,壢簡,1512,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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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祺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祺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被告林祺富於警詢之 供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㈠追訴要件:
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 毒品之罪者,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執行完畢 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應依法追訴處罰。 ㈡罪名:
被告所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不依累犯規定加重之說明:
  檢察官以被告前有多起施用毒品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 ,主張於本案為累犯,惟未具體指明案號,就被告應加重其 刑之審酌事項(如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節 ),亦未指出證明方法,致本院無從具體審酌。依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 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而為補充性調查,故不適用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僅將被告施用毒品之前案執行 紀錄,作為被告之素行而於量刑時審酌。
㈣科刑:
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未能澈底戒除毒品,再



犯本案之罪,顯見其毫無戒毒悔改之意;惟考量施用毒品乃 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且被告犯後坦承犯罪,兼衡其前有多 次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妍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336號
  被   告 林祺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祺富前因多起竊盜及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以108年度聲字第2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 民國109年3月5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5月23日執行 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30日 以110年度毒偵字35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 ,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1月8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市中 壢區某工地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點火燒烤吸食 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



11月10日下午5時1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 0號前盤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祺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 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 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 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 7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蔡妍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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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