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原簡附民字,112年度,3號
TYDM,112,壢原簡附民,3,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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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原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徹男

陳曉玲
被 告 葉蘭花

温正春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案件(112年度壢原簡字第17號),提起刑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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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