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慧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小熊頭」、「WHY AND 1/2」商標圖樣之口罩繩4條,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慧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14 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口罩繩4條,均係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 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偵字第8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口罩繩 4條經鑑定係仿冒「小熊頭」、「WHY AND 1/2」商標圖樣之 商品等情,有鑑定證明書、商品照片附卷可稽,足認確係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泳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