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明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
112年度聲沒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溫明聰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送觀察、勒戒後,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67、 568、569、570、571、57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15 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本 案施用毒品時間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前,故為前揭不起訴處 分效力所及,予以行政簽結,又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溫明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 67、568、569、570、571、57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 11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 本件被告經查獲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上開不起訴處分之前, 故聲請人認應適用同一程序即足,而併案辦理,予以簽結在 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67、568、569、570、571、572號 、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1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168號 不起訴處分書、112年6月29日檢察官簽呈各1份在卷可查。 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陽性反應乙節,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 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 2年4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 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 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 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卷頁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6567公克,驗前淨重0.390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0公克,驗餘淨重0.3858公克)。 112年度毒偵字第1657號卷第1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