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989號
TYDM,112,單禁沒,989,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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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明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玖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明嘉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緝字第6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白 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30公克,淨重0.113公克,驗餘毛重 0.299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 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白色透明結晶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明嘉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觀察勒戒 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4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之白 色透明結晶1 包(總毛重0.30公克,淨重0.113公克,驗餘 毛重0.29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 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 紙附卷可稽,堪認 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本件之包 裝袋1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 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



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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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