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兆宏(原名黃國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111年度聲沒字第15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兆宏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 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 869、4066、5716、5976、732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511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 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 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黃兆宏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869、4066、571 6、5976、732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511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確檢出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所 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顯見前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 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 損之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 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毛重合計4.4369公克 均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6日藥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10偵-0788號)(見毒偵字4066號卷第135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毛重合計7.5公克 均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藥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10偵-1057號)(見毒偵字5716號卷第143頁) 3 白色透明結晶2包,毛重合計1.02公克 均檢出成分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2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9560號鑑定書(見毒偵字7326號卷第125頁) 4 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合計0.496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0公克 檢出成分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05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見110年毒偵字3337號卷第1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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