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938號
TYDM,112,單禁沒,938,202308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信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緝字第2258
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69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63號、110年
度毒偵緝字第56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
年度聲沒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聲沒字第9 10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再供犯罪所用、犯 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劉信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2258號、110年度毒偵字 第669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63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 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一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8包,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乙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表2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臺 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2紙(詳見109偵字15960卷第7 9頁、第195頁;109毒偵字3540卷第33頁、第209頁至第211 頁)在卷可考,足認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檢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 燬之諭知。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 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 該包裝袋應與所剩裝之毒品併與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又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是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案施用毒品 犯行所用之物,亦經其供述明確(詳見109毒偵字3270卷第3 5頁),揆諸上開說明,亦應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物,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辯 稱「為之前販賣機排時剩下沒用完」等語(詳見109偵15960 卷第35頁、第39頁、第136頁),又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證 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5所示之物,被 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陳稱「該查扣之物為江家慧所有」等語 (詳見109毒偵3540卷第19頁、第82頁),且依證人江家慧 於該案偵訊所述「我將黑色小包包是我的,寄到劉信良那裡 」等語,故附表三編號3至5所示之物並無法確認為被告所有 或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是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上開物品 含有毒品成分,或確為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亦非屬 違禁物,是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 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1 包,毛重23.6510公克,淨重22.5810公克,驗餘淨重22.5410公克。 ㈠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 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09偵15960卷第195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毛重7.8235公克,淨重7.1130公克,驗餘淨重7.0698公克。 ㈠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①。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09毒偵3540卷第209頁) 3 白色或透明晶體 4包,毛重3.8353公克,淨重2.3504公克,驗餘淨重2.3311公克。 ㈠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②。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09毒偵3540卷第209頁) 4 淡黃色晶體 1包,毛重1.4877公克,淨重1.1741公克,驗餘淨重1.1481公克。 ㈠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③。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09毒偵3540卷第211頁) 5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毛重0.7698公克,淨重0.3202公克,驗餘淨重0.2823公克。 ㈠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④。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09毒偵3540卷第211頁)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削尖吸管 3支。 供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所用(109偵19560卷第79頁、第195頁) 2 吸食器 1組。 供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所用(109偵19560卷第79頁、第195頁) 3 玻璃球 1盒。 供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所用(109偵19560卷第79頁、第195頁)
附表三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電子磅秤 1台。 109偵19560卷第79頁 2 分裝袋 1包。 109偵19560卷第81頁 3 玻璃球 1顆。 109毒偵3540卷第33頁 4 電子磅秤 1台。 109毒偵3540卷第33頁 5 分裝袋 1包。 109毒偵3540卷第33頁

1/1頁


參考資料